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朋友提醒我要注意缔约过失责任。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签合同过程中怎么就算是有缔约过失责任了呢?想了解下它的具体含义和在实际情况中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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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谈合同的阶段,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责任。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其中的几个概念。信赖利益,就是因为相信对方会和自己签订合同,而做出的一些付出,比如为了签合同去做市场调研、准备资金等。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心怀善意,相互协作,不欺诈、不隐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比如,一方根本没有和对方签合同的打算,只是为了套取对方的商业机密或者拖延对方和别人签合同的时间,就和对方假意谈判。(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比如,在卖房子的时候,故意隐瞒房子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比如,一方在谈判过程中,承诺为对方保留某个交易机会,但又擅自将该机会给了别人。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不同的。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产生的。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让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能安心、公平地进行交易。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可能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受损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双方的沟通记录、为合同做准备的花费凭证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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