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后还可以使用吗?


商标无效后是否可以使用,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商标无效。商标无效是指商标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始无效,就好像这个商标从来没有被注册过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当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如果继续使用该商标,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该商标在无效宣告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特定的认知,继续使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仍然与原商标所有人存在关联。这种情况下,继续使用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此外,如果继续使用无效商标,还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该商标无效后,其他人可能已经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时继续使用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不过,如果该商标无效后,并没有他人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并且使用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法律上来说,使用行为本身并不必然被禁止。但在商业实践中,由于该商标已经失去了专用权的保护,使用的价值和意义可能会大打折扣,并且也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