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量保证责任能否与违约责任并用?

我和一家公司签了合同买一批货,合同里约定了质量保证责任,结果收到货发现质量有问题,对方这算违约了。我就想问问,我能不能既让对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又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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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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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质量保证责任能否与违约责任并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质量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这两个概念。质量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产品的提供者要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如果产品质量不达标,提供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商家卖的手机承诺有一年的质保期,在这期间手机出现非人为的质量问题,商家就要负责维修、更换等。而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这就构成了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对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其实就涉及到了质量保证责任的范畴。 在实际情况中,质量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有可能并用的。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保证条款,而一方违反这些条款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时,这种行为既违反了质量保证责任,又构成了违约。例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商承诺工程质量符合特定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责任。但在工程完工后,经检测发现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此时,业主既可以依据质量保证责任要求承包商对工程进行修复,使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也可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承包商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延误工期导致的额外费用等。 然而,也不是在所有情况下两者都能并用。如果质量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已经足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商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及时为消费者进行了更换,并且更换后的商品完全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此时再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就不太合理了。而且,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且对两者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质量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并用的,但具体是否能够并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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