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是否可以使用企业转移地点剩余发票?
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转移了经营地点,之前领购的发票还有剩余。现在在新的地点开展业务,不确定这些剩余发票能不能在异地继续使用,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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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异地能否使用企业转移地点剩余发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发票使用的基本概念。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企业领购的发票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 对于企业转移地点后剩余发票的使用问题,企业转移经营地点通常涉及到税务登记的变更。在完成税务登记变更后,原主管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理。通常情况下,企业需要将剩余的空白发票交回原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将这些发票带到异地继续使用。 如果企业在异地开展业务需要使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向新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新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其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若企业违反规定在异地使用发票,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异地一般不能使用企业转移地点剩余发票。企业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交回剩余发票,并向新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以确保发票使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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