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是否能构成滥用职权?


在探讨村干部是否能构成滥用职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滥用职权的概念。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然而,村干部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当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时,他们就具备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身份。如果此时他们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例如,在救灾款物的管理过程中,村干部擅自将救灾物资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亲友,导致真正需要救灾物资的村民得不到救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较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但如果村干部只是在处理村里的自治事务,比如组织村民进行文化活动、调解村民之间的一般纠纷等,因为这些事务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所以即使他们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当行为,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可能按照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村干部在特定情况下,即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是能够构成滥用职权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