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被告被拘留十五天但跑了,能对其进行通缉吗?
我涉及一个治安案件,被告被判定拘留十五天,可他跑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警方能不能对他进行通缉啊?心里一直犯嘀咕,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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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是不同性质的案件,通缉的适用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通缉的概念。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在逃的犯罪分子通令缉捕的一种侦查活动。它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一种追捕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这里明确指出了通缉适用的是刑事案件中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而治安案件通常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对于治安案件的处罚,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在治安案件中,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如果逃避执行,并不适用通缉这一措施。 当遇到治安案件中被拘留人逃跑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对于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跑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其他的执行方式来确保处罚的执行,比如找到逃跑人后继续执行行政拘留,而不是启动通缉程序。 所以,在治安案件中,被告被拘留十五天跑了,是不可以对其进行通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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