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逃跑是先发传票还是先通缉?
我遇到个事儿挺疑惑的,在一个刑事案件里,犯罪嫌疑人逃跑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先给嫌疑人发传票,还是直接发通缉令啊?我就是想搞清楚在法律程序上这是怎么规定的,到底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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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嫌疑人逃跑时,通常不会发传票,而是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发布通缉令。传票是法院用来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一种法律文书。但嫌疑人逃跑的情况下,传票无法有效送达给嫌疑人,也就起不到让其到庭的作用。 而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这意味着,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且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所以,在嫌疑人逃跑的情况下,由于传票无法送达,一般对于应当逮捕的在逃嫌疑人,公安机关会发布通缉令来追捕他们。 相关概念: 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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