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结案后对未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


在证据不足结案后,对于未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有多种处理方式。 首先,从侦查追捕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这意味着即便当前证据不足结案,但只要认定是应当逮捕的在逃嫌犯,公安机关有责任去追捕。 其次,关于案件处理方式。如果是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证据不足,可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主要是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稳定双方情绪。 再者,对于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如果公安机关不能说服双方自愿调解,应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难以查清或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如果案件符合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尽快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最后,关于已被拘留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相关概念: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