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可以不去吗?


法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 那么,法庭调解可以不去吗?答案是分情况来看。如果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参加法庭调解。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认为调解无法满足自己的诉求,或者不愿意与对方进行协商,那么可以选择不参加调解。这种情况下,虽然放弃了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机会,但并不会产生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案件会继续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然而,如果是离婚案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这意味着离婚案件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参加。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对于原告,如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能随意不参加法庭调解。 此外,如果当事人确实无法亲自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调解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总之,对于是否可以不去参加法庭调解,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在做出决定之前,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