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减资债权债务是否由原股东承担?

我是一家公司原股东,公司最近在进行减资。我有点担心,万一减资后公司出现债权债务问题,会不会要我来承担啊?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到底有没有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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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正常减资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用自身资产去承担,原股东通常不需要承担 。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原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首先,如果股东没有完全按照出资要求出资,也就是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把已经出资的部分撤走了(抽逃出资),那么股东需要负责填补这个差额,要在未能投足的金额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部分责任 。 其次,要是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有不合法操作,比如没有按《公司法》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或者没有妥善解决好债权债务问题,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这些股东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股东承担责任,最多也只会在超过出资金额之外负更大责任,但这是比较罕见的。 另外,如果股东还有尚未实缴的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实缴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例如,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此时减资行为对该等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等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也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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