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谅解书的车祸判决有哪些例子?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谅解书通常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书面文件。没有谅解书的车祸判决,往往需要依据具体的事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举例来说,如果司机甲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没有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书。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进行量刑。比如,若甲存在超速、酒驾等严重违规行为,可能会接近三年有期徒刑的上限进行判决;若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配合调查等,可能会相对从轻处罚,但由于没有谅解书,一般不会适用缓刑。 再比如,司机乙肇事后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即便没有获得谅解书,也会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款,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有谅解书,肇事方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