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承运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乘客于公共汽车上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情形下,判定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意味着承运人有保障乘客安全的基本义务。对于公共汽车承运人而言,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障乘客的安全。 如果在乘客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时,承运人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在有能力阻止侵害行为发生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或者在侵害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等,那么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车上有明显的暴力冲突发生,司机可以通过报警、停车制止等方式来阻止侵害的扩大,但司机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公共汽车承运人,但公共汽车属于公共运输工具,其性质与上述场所类似,承运人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可以适用该条款。 然而,如果承运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在得知侵害发生后立即采取了报警、停车等措施,并且及时对受伤乘客进行了救助等,那么承运人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乘客的损失应当由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乘客的损害,理应对乘客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害时,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乘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承运人存在过错,乘客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无过错,则应当向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