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二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旨在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 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二则可能会对一些特殊财产的性质认定和分割方式进行详细规定。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解释二可能会明确如何计算另一方在房产增值部分的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解释二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解释二可能会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具体的标准,比如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 此外,解释二还可能涉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夫妻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解释二会进一步明确相关的认定程序和法律后果。在夫妻债务承担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解释二则可能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夫妻债务认定和承担方式进行细化规定。总之,解释二的出台是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实际应用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