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由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那么它的案由有哪些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条规定出发,我们来分析其常见案由。 首先是物权纠纷类案由。当第三人对涉案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物权,而生效裁判文书却错误处分了该物权,损害了第三人的物权权益时,第三人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甲和乙在法院诉讼,法院错误判决将丙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归乙所有,丙就可以基于物权受到侵害,以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是债权纠纷类案由。若第三人对诉讼当事人一方享有债权,而生效裁判文书可能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受到损害时,也能提起此诉。比如,A公司和B公司的诉讼中,法院错误判决将A公司的全部财产用于偿还B公司债务,而C公司对A公司也享有债权,C公司的债权因此可能无法得到清偿,那么C公司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再者是知识产权纠纷类案由。如果第三人拥有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文书却错误认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或者使用等问题,损害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权益,第三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比如,甲和乙的诉讼中,法院错误将丙拥有的专利判归乙所有,丙就可以通过这种诉讼来维权。 最后是婚姻家庭纠纷类案由。在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如果错误处理了第三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第三人也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错误将第三人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割给了夫妻一方,第三人就有权提起诉讼。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由围绕着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文书错误损害这一核心,涵盖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多个法律领域。第三人在提起诉讼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案由,准备充分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