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立案标准有哪些变化?
我朋友之前因涉及行贿方面的事,当时没达到立案标准。现在听说立案标准有变化了,我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我就想了解下,行贿罪立案标准到底有啥变化啊?这变化对实际的法律判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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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指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在过去,根据相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随着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行贿罪立案标准有所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立案标准的变化主要是综合考虑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司法实践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这些变化更精准地打击行贿犯罪行为,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体现了对行贿行为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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