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有哪些变化?

我最近在关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听说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有一些变化,但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我想知道这些变化会对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什么影响,比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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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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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在多个方面有显著变化,下面为您逐一解读。 首先在结婚制度方面,三审稿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效力作出了调整。原来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而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变化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选择权的尊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时,另一方在知晓情况后,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重新审视这段婚姻。这意味着,如果婚后发现对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受隐瞒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的财产等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范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更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利益,避免了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它依据的是保障公平和交易安全的原则,让债务的承担更加合理。 在离婚制度上,草案三审稿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它符合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离婚。 在收养制度方面,草案三审稿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凡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有机会获得家庭的关爱和照顾。同时,也对收养人的条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条件,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环境。这些变化都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依据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理念进行的调整。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的这些变化,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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