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有哪些变化?


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此前规定与新规定相比,有一些显著变化。 在预留比例方面,新规定进一步降低了预留上限。之前可能存在不同的预留比例标准,但新规定明确,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这一变化大大减轻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例如,一个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为 1000 万元的项目,按照旧规定可能预留 5%即 50 万元质保金,而现在最多只需预留 30 万元。 在返还时间上也有优化。新规定鼓励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采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并且在缺陷责任期方面,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此外,新规定还强调了对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施工企业及时收回质保金,维护了其资金链的稳定。 总之,工程质保金新规定的这些变化,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保障施工企业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