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有哪些特点呢?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下面我们详细介绍教唆犯的特点。 从主观方面来看,教唆犯具有主观故意。也就是说,教唆犯是有意地去促使他人犯罪,他清楚自己的教唆行为可能会引发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为了报复乙,故意教唆丙去伤害乙,甲在主观上就是故意让丙实施伤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教唆犯的这种主观故意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 在客观方面,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这种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的劝说、书面的指示,也可以是通过暗示、示意等方式。比如,甲给乙写信,在信中详细描述如何去盗窃丙家财物,这就是一种书面的教唆行为。而且,教唆行为只要足以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即可,不要求被教唆人一定实施了犯罪。 从对象来看,教唆犯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的对象不特定,比如在公开场合随意发表一些可能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言论,但没有针对具体的某个人,一般不构成教唆犯。同时,如果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如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此时教唆者不能被认定为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要对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从处罚角度来说,教唆犯的处罚具有独特性。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教唆犯在主观、客观、对象以及处罚等方面都有其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和判断教唆犯,也为司法实践中对教唆犯的定罪量刑提供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