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什么特点?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仲裁的特点:
首先是自愿性。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是否选择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定以及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等,都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比如在商业合同中,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好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充分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特点。
其次是专业性。仲裁机构会聘任各专业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员。这些仲裁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判断涉及专业技术、行业规则等复杂问题的争议。例如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中,专业仲裁员可以凭借其专业背景做出更合理、更符合实际情况的裁决。《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这保证了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性。
再者是灵活性。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程序和规则,仲裁的程序相对简洁、灵活。不像诉讼程序那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仲裁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比如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的意愿,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的方式。
然后是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庭的审理过程、裁决内容等通常不会向社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因纠纷的公开处理对当事人的声誉和商业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最后是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纠纷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最终解决,避免了像诉讼那样可能存在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等漫长的程序,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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