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从本质上讲,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执行和解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当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执行法院提交后,执行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中止执行的。这意味着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暂时停止。 然而,执行和解协议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依据该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就是说,此时另一方当事人需要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本身。 另外,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视为消灭。这体现了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纠纷、终结执行程序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对于化解矛盾、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它给予了双方当事人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有利于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但同时,当事人也应当清楚认识到其效力的特点,谨慎签订协议并严格履行。如果遇到对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况,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