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在是否干预司法方面有哪些问题?
我不太清楚“三个规定”具体内容,最近听说它和干预司法有关。我想了解在判断是否存在干预司法情况时,“三个规定”是怎么认定的,违反“三个规定”干预司法会有什么后果,想请懂法律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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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指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简单来说,就是要防止一些人利用权力或者关系来干扰司法的正常运行,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领导干部有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等行为,属于干预司法活动。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如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指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办案人员同样要记录在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或者对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则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的接触交往作出了规范。司法人员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不能和这些人进行不正当的接触交往。如果司法人员违反该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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