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分别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几个规定的具体含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它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的。领导干部本应该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但如果有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人员就需要进行记录,并且会对这种干预行为进行通报,严重的还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这就好比给领导干部划定了一条红线,不能随意跨越去影响司法的公正。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是针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也不能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如果过问了,司法人员同样要记录下来。如果这种过问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也要追究过问人员的责任。这就保证了司法机关内部的人员不能凭借职务便利去干扰案件的正常办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是规范司法人员与案件相关人员的接触交往的。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和当事人、律师等打交道,如果不规范他们之间的接触交往,就可能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影响司法公正。这个规定就是要让他们之间的接触交往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 这些规定的法律依据在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个规定”正是对宪法这一规定的具体落实和细化,通过明确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的处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