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细则是什么?


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明确,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如果领导干部有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等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于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结果,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指的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