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结案有哪些规定?


执行立案和结案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执行程序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下面我们就来分别详细介绍执行立案和结案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执行立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比如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在经过上诉期或者送达生效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第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也就是说,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者依法继承其权利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执行。第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简单来说,法律文书中必须明确规定了一方需要向另一方交付一定的财物、完成一定的行为等具体内容,同时要清楚知道执行的对象是谁。第四,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按时履行了义务,那么就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了。第五,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的情况,有相应的管辖法院规定,只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才会受理。 接下来是执行结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也就是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等法定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销案;例如法院发现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撤销立案的情况。不予执行;当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了解执行立案和结案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遇到执行相关问题时,应当依据这些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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