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案件不予立案裁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向法院申请执行一个案件,结果法院给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这样,想知道法院做出这种裁定是依据哪些法律规定的,好弄清楚我的案子到底哪里不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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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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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不予立案裁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有详细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并且该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也必须明确。如果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例如一审判决书还在上诉期内,当事人还可以提起上诉,此时法律文书的效力还不确定,法院就不会对其执行申请予以立案。要是法律文书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比如只是单纯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没有要求一方履行具体的义务,那么也就不存在执行的必要,法院同样会裁定不予立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相关情况。若申请执行人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法院会不予立案。比如张三拿着一份判决李四向王五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来申请执行,而张三既不是王五本人,也不是王五的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那么张三就不具备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法院会裁定不予立案。此外,如果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此时再申请执行就没有意义,法院也会不予立案。同时,申请执行的案件如果属于重复立案,即之前已经就相同的请求和事实向法院申请过执行,再次申请时法院也不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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