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有个案子,法院都已经判决了,但是对方就是不执行判决。我想了解下,对于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其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达到什么条件能让法院对他以这个罪名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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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通俗来讲,就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比如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却拒绝报告或者提供虚假的财产信息,在法院对其罚款或者拘留后,依旧不改正。(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像被执行人故意销毁自己有存款的银行账单等。(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例如法院判决某人要把房屋腾退给对方,但这个人就是赖着不走。(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是被执行人与其他人联合起来,通过制造假的官司、仲裁或者和解协议来干扰执行。(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比如在法院执行人员到现场执行时,被执行人组织一群人围攻执行人员。(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法官等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当出现上述这些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时,就可能达到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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