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体是怎么立案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情况,主要从行为表现和立案程序两方面来看:
**行为表现方面**: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予以立案:
1. 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例如,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却偷偷将房产过户给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2.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比如,被执行人提供车辆作为担保,在执行过程中却将车辆卖掉。
3.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例如,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进行殴打、威胁,阻止执行工作开展。
4.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像组织多人到执行现场闹事,不让执行人员进入等情况。
5.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程序方面**: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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