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有哪些原则规定?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履行过程,对于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为您介绍合同履行的一些主要原则规定。 首先是全面履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全面完成自己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质量要求、数量准确的货物,买方则要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货款。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全面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是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秉持诚实、恪守信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欺诈对方。除了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外,还需要履行一些附随义务。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在租赁期间有义务通知租户关于房屋维修、物业费缴纳等相关事宜;租户则有义务协助房东进行必要的房屋检查等。同时,双方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要予以保密。 再者是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避免浪费。 最后是情势变更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此时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