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告我商标侵权该如何抗辩?


当有人起诉你商标侵权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抗辩方式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合理使用抗辩。合理使用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他人使用与你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非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是对该标识的描述性、说明性使用等。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如果你使用的是这些内容,就可以主张合理使用抗辩。比如在水果行业,你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苹果”字样来描述产品,这属于对商品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 其次是在先使用抗辩。如果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你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那么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依据同样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再者是商标不近似抗辩。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需要考虑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如果你的商标与对方的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可以主张不构成近似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进行不近似抗辩。 另外,还有商品或服务不类似抗辩。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通常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对方指控你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与他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也不构成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才构成侵权。所以,若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就可以进行相应抗辩。 最后,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销售者,也可以进行抗辩。《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且确实不知道该商品侵权,那么即使构成侵权,也可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