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立案时可以强制要求其开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吗?
我去法院起诉一个案子,法院工作人员说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给立案。我觉得他们说的理由不太对,想让他们给我开个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可工作人员不太愿意。我就想知道我有没有权利强制要求他们开这个裁定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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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当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如果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是有权利要求法院开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并非所谓的“强制”。当法院不立案时,它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形式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送达给当事人。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法院不立案又拒绝开具不予立案裁定书,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向该法院的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等。通过这些途径,促使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和获得裁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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