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应的法条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程序里,不予受理通知书所对应的法条有所不同。下面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个方面来介绍。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重要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法院依据这些情形决定不予受理时,就会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里的不予立案裁定类似民事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它所依据的就是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如原告主体不适格、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情况。 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比如,自诉案件如果缺乏罪证,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这里的裁定驳回就类似于不予受理的一种表现。自诉案件的受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包括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被害人告诉以及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等,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可能就不会受理该自诉案件。 综上所述,不同诉讼类型中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应的法条各不相同,但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让案件能够在合适的程序和范围内得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