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判文书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而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通俗来讲,就是法院在还没正式审理案件之前,就发现这个案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所以直接不受理。 驳回起诉则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这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了法院的审理程序,但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这个起诉不应该被受理,所以驳回。 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判文书,它们都属于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会包含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就是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案由,即案件的性质和类别;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要求法院做什么;事实和理由,就是原告陈述的事情经过和依据;法院的认定,即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裁判结果,也就是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以及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适用于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裁定不服,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这两种裁判文书也反映了法院对案件的初步审查结果,为当事人后续的法律行动提供了指引。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起诉是符合条件的,可以在上诉时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争取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自己的诉讼策略进行调整,比如补充相关证据、变更诉讼请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