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打算提起行政诉讼,可对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不太明白。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它们之间到底有哪些区别呀?我就想弄清楚在行政诉讼里这两者具体不同在哪些方面,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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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确实有不少区别。


首先,适用阶段不一样。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还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裁定不让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而驳回起诉呢,是法院已经立案了,在后续进一步审查时,发现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像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争议该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等等,然后裁定驳回起诉。简单说,一个是立案前,一个是立案后。


其次,法律依据也有差别。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主要是程序法,也就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比如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条件、立案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再者,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都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否定。不过,不予受理是在一开始就把不符合条件的起诉拦在门外;驳回起诉是在立案后发现问题,把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退出去。


另外,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一旦裁定生效,当事人都不能以同一理由就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再次起诉。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相对来说是有条件的,如果是因为管辖权问题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当事人还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这里顺带提及对比)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当事人不仅不能向受诉法院,也不能向其他法院以同一理由起诉,即便判决有误,也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


最后,适用的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也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一般用裁定的法律文书;上诉期限通常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立案程序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判断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重要依据。比如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就可能面临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结果。


相关概念:

立案登记制: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申请满足一定条件,法院就必须立案。材料不齐备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告诉当事人补正。如果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超过七日没有做出回应的视为接受申请立案。


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在行政诉讼中,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一系列环节。


上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在行政诉讼里,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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