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有文书吗?
我前段时间参与了一场民事纠纷的调解,现在调解结束了,但我不太清楚这个民事调解会不会有文书。我想知道一般情况下有没有,如果有,这个文书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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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纠纷。那么,民事调解是否有文书呢?答案是大部分情况下是有的,但也存在特殊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民事调解,通常是会制作调解书的。这种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包括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没有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与调解书相比,它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需要先经过诉讼程序来确认权利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民事调解大部分情况下有文书(调解书),但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是以记入笔录的方式来确定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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