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打算去法院起诉一个人,但是不太清楚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情况。我想知道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到底有啥不一样啊?是在什么阶段会出现这两种情况呢?对我后续要是再起诉会有啥影响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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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首先是适用阶段。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决定。也就是说,法院收到你的起诉材料后,一看不符合条件,还没正式立案,就裁定不予受理。比如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情况,像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法院不会管,就可能不予受理。而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法院已经立案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才裁定驳回起诉,比如立案后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等情况。


其次是法律依据。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主要是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再者是解决的问题。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都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否定。不过具体来说,不予受理意味着从一开始就不认可起诉行为;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发现问题否定起诉行为。比如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能补正的,可能就不予受理;而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等情况,就可能驳回起诉。


然后是法律效力。一旦发生法律效力,虽然两者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它们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比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接着是诉讼当事人。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


还有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最后是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


相关概念:

不予受理:是指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和受理 。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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