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立案被退回应该找哪个部门?

我去法院立案,结果材料被退回了,也没说清楚具体原因。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接下来该找哪个部门解决这个问题,是立案庭,还是别的什么部门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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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立案被退回时,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部门。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被退回,通常还是要找该法院的立案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如果立案庭退回立案,你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若认为理由不充分,可以依据裁定书提起上诉。 对于刑事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情况。公诉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如果是公安机关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此时,你可以找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不立案,可向该检察院反映。而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若被退回,同样先找法院立案庭沟通。 行政案件的立案被退回,一般也是找对应的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所以你可以要求法院说明退回理由,若对理由不服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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