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出狱和假释有什么区别?


减刑出狱和假释是司法实践中涉及刑罚执行变更的两种不同制度,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而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其次,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假释的适用,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再者,它们在考验期限上也不一样。减刑后如果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就不存在考验期。而假释是有考验期的,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遵守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最后,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减刑后,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就恢复自由,不存在其他限制。而假释如果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