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暂于监外执行和假释有什么区别?

我被判刑了,听说有暂于监外执行和假释这两种情况能让我不在监狱里服刑。但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有啥不同,想知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暂于监外执行,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假释,两者在执行过程、后果等方面又有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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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于监外执行和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两种不同制度,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暂于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而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适用对象方面,暂于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意味着假释的适用范围相对更侧重于较长刑期的罪犯。 从适用条件来看,暂于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是基于罪犯的身体状况等客观因素,比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于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相关规定。而假释的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在执行的内容上,暂于监外执行仍然是对原判刑罚的执行,只是执行场所发生了变化;而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考验期满后,如果没有违反规定,剩余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最后在监督考察方面,暂于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而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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