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有几种区别?


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缓刑是在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并非执行原判刑罚;而暂予监外执行仍是在执行原判刑罚,只是执行场所不在监狱等常规地点。简单来说,缓刑是先不执行,看表现;暂予监外执行是边在外面执行刑罚边看情况 。 其次,适用对象有差异。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范围更广,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再者,适用条件不同。缓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适用条件;暂予监外执行是以法定的不宜收监执行情形为条件,比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然后,适用方法不同。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并要确定一定的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在宣告判决的同时或刑罚执行过程中都可适用,而且没有考验期,一旦适用的条件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仍要收监执行。 最后,后果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本身就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形式,执行场所不同而已。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等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相关概念: 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在这个期限内犯罪分子要遵守相关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罪犯不宜在监狱等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变更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