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确实存在不少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更广,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其次,犯罪行为表现不一样。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贪污罪通常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侵占公共财物。 然后,犯罪案件管辖也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贪污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最后,从法定刑来看,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二者相差悬殊。 在实际判断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和正当程序,私自决定将国有公司项目承包给亲友的公司,且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但自己没有直接获利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将国有公司项目承包给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承包给亲友实际控制的公司但自己直接参与利益分配的,则构成贪污罪。 相关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特定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