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哪些区别?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时,对滥用职权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点混淆。感觉这两个罪名好像都和利用职务做坏事有关,想弄清楚它们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区别,比如主体、行为表现这些方面具体有啥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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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是犯罪主体不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比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的工作人员 。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更侧重于国有性质的经济和社会服务单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二者主体范围有明确界定。 其次客观方面不一样。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行为表现比较宽泛,是对职权的不正当使用。比如随意插手本不该管的项目审批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相对具体,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后犯罪结果要求也有差异。滥用职权罪强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重点在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要体现在通过给亲友输送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上。 相关概念: 滥用职权: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特定行为为亲友谋取非法利益,进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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