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对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有点混淆。感觉这两个罪名好像都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干坏事有关,想具体了解下它们到底在哪些方面有区别,比如从犯罪构成要件、处罚这些角度是怎么区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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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从侵犯的客体来看,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简单说,贪污罪重点在财物权益和职务廉洁,滥用职权罪重点在机关管理秩序。 其次,主观方面有差异。贪污罪是直接故意构成,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会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还积极追求这种结果;而滥用职权罪往往是非直接故意,行为人虽然行使了职权,但没预见到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轻信能避免损失。 再者,客观表现不同。贪污罪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像把单位的钱偷偷装进自己腰包;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超越职权,比如不该自己管的事强行去管,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最后,法律依据及处罚不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有不同量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这两个罪名从多个方面都有明显区分,准确认定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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