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来说,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这里的盈利业务,简单讲就是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做买卖能赚钱的业务,或者单位自己做能省钱的业务。比如单位原本有个长期盈利的项目,负责人却把它交给自己的亲友去做,这就可能符合这种行为方式。 第二种,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举例来讲,如果市场上同类商品价格很透明,而单位却以远超正常价格从亲友管理的单位购买商品,或者以远低于正常价格卖给亲友管理的单位商品,这就可能涉嫌此罪。 第三种,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就是单位明知亲友管理的单位提供的商品质量不达标,不符合使用要求,却依然采购,这同样可能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上述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用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延伸到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更多主体的类似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该罪。 相关概念: 盈利业务:主要是指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交易可以获取利润的业务,也包括本单位自己经营可以节省开支的业务。 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利用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管理、经手的地位和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