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滥用职权罪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的时候,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滥用职权罪不太清楚。感觉这两个罪名好像都和利用职务便利有关,想具体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在犯罪主体、行为表现、犯罪结果这些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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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滥用职权罪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不同之处。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简单来说,前者涉及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一范围的人员,后者则针对国家机关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这两个罪名主体范围有明确界定。 其次,客观方面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又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还有就是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例如,某国有公司员工将公司的优质业务给了自己亲戚的公司做。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按法律规定处理事情,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比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审批项目,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最后,犯罪结果要求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要求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罪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在立案标准上,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损失无法计算时,可直接以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20万元以上作为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相关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损公肥私,为亲友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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