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不太明白。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这个罪,在实际生活中,哪些情况容易涉及到这个罪名,就想具体了解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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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从法律定义上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它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做出一些损害国家利益而让亲友获利的行为。 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范围很广,不是仅指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这些单位里的所有工作人员。 其次,在行为表现上,有多种情况。比如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去经营,本来单位自己能做这个赚钱的业务,却给了亲友,让亲友从中获利;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这会让单位多花冤枉钱,而亲友那边多赚钱,反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使单位利益受损,亲友获利;还有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这不仅可能让单位遭受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等。 最后,这种行为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比如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又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总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就是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特定行为让亲友获利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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