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予受理后还能上诉吗?
我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结果被裁定不予受理。我觉得我的诉求是合理的,不明白为什么不受理。我想知道在这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我还能不能上诉呢?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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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受理后是可以上诉的。 首先,解释一下裁定不予受理。当你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你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就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比如没有明确的被告、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等情况,法院可能就会裁定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意味着,如果你收到了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你有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期限是从你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在上诉时,你要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说明你认为原裁定不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上一级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裁定确实存在错误,就可能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你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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