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怎么回事?
我去法院起诉一个案子,法院给了个裁定不予受理,我不太明白这是啥意思。后来咨询别人说还有驳回起诉的情况,我就想了解下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到底是咋回事啊?它们有啥区别?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些裁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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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的程序性处理决定。 裁定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起诉之后,在审查起诉的阶段就发现该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从而决定不立案审理。比如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驳回起诉则是法院在立案后,经过审理才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用裁定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起诉。它与不予受理的区别在于,不予受理是在立案前作出的决定,而驳回起诉是在立案后作出的决定。同样,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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