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立案是否应给书面凭证?
我去法院立案,但是法院那边说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给立案。我心里有点没底,也不知道是不是真不符合。我就想让法院给个说法,给个书面凭证,但是法院没给。我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法院不立案是不是应该给我个书面凭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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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当公民前往法院进行立案时,如果法院决定不予立案,是需要给出书面凭证的。 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从法律角度讲,当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决定不立案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也就是裁定书。这个书面凭证很重要,它清晰地说明了法院不立案的决定和理由,当事人如果对该决定不服,还能凭借这个裁定书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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