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执行工作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在一场官司中胜诉了,现在进入到执行阶段,但是我不太清楚执行工作具体有啥规定。比如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执行期限是多久,被执行人不配合又该怎么办等。希望能了解关于执行工作的一些规定来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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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工作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实现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执行工作的一些重要规定。 首先,执行机构与管辖方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方便当事人申请执行,也有利于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其次,执行申请与受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当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予以受理。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者,执行措施。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法院在采取这些执行措施时,会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例如,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等。这些措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 最后,执行异议与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时有救济途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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