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三个规定”指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该规定,领导干部有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要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在于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司法人员对于内部人员的过问,应当予以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不正当干预,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中对司法人员职业操守和公正司法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禁止性行为,比如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等。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规范司法人员的外部交往,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的廉洁性和公正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的规定相呼应,为司法人员的行为划定了明确的法律红线。





